主题: [转贴]日本成功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国的经验与启示

  • 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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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6/3/25 22:38:10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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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是有成效的,他们的许多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对中小企业融资既要从整体上给予政策支持,又要在每个具体的融资项目上按市场规则严格把关。 
  从整体上给予支持,是因为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困难较多,只有实行扶持性政策,才能使其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正因如此,日本有专门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金融机构,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体系和专门为高风险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事业团,而没有向大企业提供这种待遇的机构和系统。 

  在向每个具体项目融资时按市场规则处理,严格把关。这是因为,第一,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必然现象,对它们的融资支持是帮助优者去取胜,而不是保护劣者免遭淘汰。第二,政府金融机构也好,信用担保机构也好,它们既不是慈善救济机构,也不是财政机构,只有按照金融活动规律办事,才能长期维持下去,否则就无以为继。 

  上述原则在具体融资活动中处处可见。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期限较长、风险较大、难以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项目进行支持,在融资以后则保持利率的稳定,这体现了从整体上支持的精神;而众多申请者中最终谁能得到贷款,则要看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企业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和担保条件,这体现了按市场规则处理的精神。各信用保证协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把被担保企业应收贷款作为依据,则是基于企业偿还能力的考虑,体现了具体融资项目严格把关的精神。 

  上述原则也体现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协调关系上,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政府向金融机构提出重点产业名录,金融机构据此确定重点支持对象和融资项目顺序成为惯例。随着日本经济进入成熟期,产业政策的作用在弱化,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时实际上已经不再以产业政策作为决定是否贷款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不再向金融机构提出重点产业名录,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完全根据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市场原则在融资过程中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实际上,中小企业融资,并不全都需要政府的特别支持(目前日本至少有一半中小企业是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或自找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需要政府支持的,差别也很大,只有让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机构按融资项目和企业状况自主决策,才能减少失误。 

  在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同样是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过去支持的思路有偏差,一提到支持,似乎就得让银行把全部中小企业都包下来,无条件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一提政策性贷款,似乎就可以不考虑借款者的偿还能力,不按金融规则办事。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该支持的未能真正得到发展,应淘汰的却有了苟延残喘的机会,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成第二财政,支持能力日益低下。 

  把促进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作为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其融资主体作用。 

  日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商业金融是金融的主体,也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体。在日本2000年中小企业得到的307万亿日元贷款中,政府金融机构只占9.5%,商业性金融机构占99.5%。只有商业性金融真正发挥了主体作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 

  从这一基本的国情出发,日本政府把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作用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点,而不是致力于扩大政府金融机构的规模(以中小企业公库为例,过去30年中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不过是1.8%)。通过发挥信用保证机构的作用,使商业银行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此其一。目前,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利用这一制度从金融机构取得了信贷资金。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带动商业银行贷款,此其二。扶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金融机构,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性作用,此其三。目前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融库等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已近一半,当然,在日本政府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如低效、腐败等问题,目前正在进行改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发挥商业性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与日本相比,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要少得多,因此更需要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在这方面,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制度问题,以降低中小企业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时的风险;第二,要搞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相互配合,用较少的政策性资金带动较多的民间金融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分担责任,共同出力。 
  在金融上支持中小企业必然涉及到资金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损失弥补,最终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分中央和地方两层,若全由中央政府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但若全由地方政府承担,则又负担不起。因此,日本采取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办法。当然,共同负担是从整体上说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项具体的活动都一定两方平分。作为具体活动,该由哪级政府负担就由哪级政府负担,该由双方共同负担就共同负担。例如,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金融机构,凡属政府出资的都有中央政府承担,而对地区性新创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事业团承担更大的份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则是双方共同负担的典型例子。全国52个信用保证协会,每一个都道府县至少一个,这些信用保证协会的资本和营运资金,来自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和地方政府的地方公共团体。 

  除了资金上共同负担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在政策的相互协调、工作机构的共同配合上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在中央政府这一层面上,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向财务省提出每年的资金需求;财务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交国会审议,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在各都道府县,也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和附属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等。 

  我国从90年代后期开始就一直在寻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但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此事寄希望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囿于财力,又指望地方政府多出力。结果议得多,做得少,只有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建立了担保机构,而且这些担保机构还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资金,实际运行后,僧多粥多,解决不了大问题。借鉴日本经验,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资源。当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象日那样建立一套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但是,如果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肯定会比现在做得更好。例如,把目前只存在于少数地方的信贷担保机构扩大到每个省或每个城市,在地方为主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具体比例可考虑各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支持。再如,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地方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包括地方财政补充地方性银行的资本金,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对这些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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